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篤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幼圃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9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