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12號
TPDV,101,重訴,112,20130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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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被   告 李春實
      張李寶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蘇芃律師
      蔡逸蓉律師
被   告 徐宏偉
      黃兆志
      邱淑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陳子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3月21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系爭505地號土地自96年起之歷年申報地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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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