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被 告 李春實
張李寶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蘇芃律師
蔡逸蓉律師
被 告 徐宏偉
黃兆志
邱淑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陳子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3月21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系爭505地號土地自96年起之歷年申報地價。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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