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43號
TPDV,101,訴,543,2013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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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4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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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