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571號
TPDV,101,訴,4571,2013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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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71號
上 訴 人 楊詩綺(原名楊智芬)
(即原告)
被 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1 月25日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 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文德派出所,有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571號裁定、送達證書 各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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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