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79號
TPDV,101,訴,2479,2013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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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79號
原   告 連祐平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郭姿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林晏朱
      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被   告 天使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力嘉
訴訟代理人 邱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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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