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79號
原 告 連祐平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郭姿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林晏朱
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被 告 天使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力嘉
訴訟代理人 邱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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