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35號
反 訴原告
即 上訴人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海濤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名翔鋼模壓鑄有限公司間給付模具費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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