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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18號
TPDV,101,簡上,18,2013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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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雙鳳生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敬泰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姿樺律師
被上訴人  羅蔡錦慧
被上訴人  陳蔡明理
被上訴人  蔡錦勉
被上訴人  陳明堯
被上訴人  蔡明敏
被上訴人  蔡明鳳
兼前列蔡明敏蔡明鳳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維守
被上訴人  蔡明信
被上訴人  蔡俊達
被上訴人  蔡俊輝
被上訴人  蔡俊宏
被上訴人  蔡智梅
被上訴人  蔡秀梅
被上訴人  蔡維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定同年月6日上午11時40分之言詞辯論庭期取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游悅晨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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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