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231號
TPDV,101,消債補,231,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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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修宗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余西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附表
一、提出並據實陳報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申請書、當時 所陳報之債務內容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還款情形 、提出歷次還款證明文件,確切陳報自何時期毀諾,毀諾之 詳細原因,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者之情事。
二、聲請人戶籍址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房屋是 否即為現住地?所有權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 謄本。若為租賃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 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 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 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 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 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 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 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四、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



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 支出)。
五、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9年1月起至102年1月止) 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 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 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 、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 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楊朝俊楊顏素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 料影本(自99年1月起至102年1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1月起至102年1月止)之財產變 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 、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 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 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科采電腦科技有 限公司(解散)之董事,請說明之:
(一)上開公司解散之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二)聲請更生之前五年,各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 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三)聲請人對於該解散或清算中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 利?
十一、聲請人之扶養親屬楊朝俊楊顏素蓮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 人?若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是否領 有津貼及其他補助。
十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楊朝俊楊顏素蓮99年、100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原本。
十三、聲請人101年1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聲



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十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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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