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218號
TPDV,101,消債補,218,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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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玉玲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而不成立,請提出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並據實陳報聲 請人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申請書、當時所陳報之債務內容 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並另具體說明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金額 差距為何。
二、聲請人戶籍址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房屋是否即 為現住地?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戶籍 為何設於該處?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 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三、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 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 網路及電話費等支出)。
四、聲請人所扶養親屬李伯賢李宗達李旻峻有無與聲請人同 住?聲請人之子女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如何分擔 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是否領有津貼及其他補助。五、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李伯賢李宗達、李旻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 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 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 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據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之子女李伯賢、李宗 達均已成年(分別為22歲、21歲),請說明上揭2名子女是 否有受扶養之必要及理由(如因在學而無謀生能力等),並 提出如註冊單、學生證等無謀生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 人之子女李旻峻仍在學中?若是,應提出在學證明文件。七、聲請人及其子女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9年1月起至102年 1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 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 、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 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 )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及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 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99年1月起 至102年1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九、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1月起至102年1月止)之財產變 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 、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 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 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聲請人99年1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聲 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十二、聲請人及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聲請人積欠民間車行、陳俊妍債務,應釋明其具體情形為 何?若有相關資料請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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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