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美素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張金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附表
一、提出並據實陳報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申請書、當時 所陳報之債務內容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還款情形 、提出歷次還款證明文件,確切陳報自何時期毀諾,毀諾之 詳細原因,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者之情事。
二、聲請人戶籍址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房屋是否即為 「現住地」?所有權人為何人?若為租賃請提出聲請人之最 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22,000元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 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 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 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 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並提 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文件到院。
三、聲請人戶籍為何係在任職單位:26巷割包四神湯營業店面( 地址: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聲請人現實際居 住地在何處?若為租賃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
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 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 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 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據實說明為何26巷割包四神湯營業店面係由聲請人與房屋出 租人何佳玲簽訂租賃契約?
四、聲請人陳稱於99年、100 年間係以擺設路邊攤為業,請詳為 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之擺攤時間及收入狀況情形(地點、販 賣物品、時間)、成本及收入狀況。若有擺攤之相關證物, 請併為提出。
五、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翁峻威、翁紫玲、翁怡婷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 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 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 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及配偶98年、99年、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101年1至10月之薪資存摺影本(應附清晰之封 面及內頁,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最新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與配偶、子女最新之財產歸屬 清單到院。
七、聲請人及其子女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9年1月起至102年 1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 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 、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 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 )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及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 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99年1月起 至102年1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九、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1月起至102年1月止)之財產變 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 、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 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 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聲請人99年1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聲 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十二、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 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