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52號
TPDV,101,建,152,2013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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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春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詮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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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詮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