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抗字第49號
101年度家聲抗字第59號
抗 告 人 孫林阿盆
陳瑞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邱月雲遺產管理人事件,分別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之101年度繼字第1093號、101年9
月28日之101年度繼字第12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均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月雲所有之 門牌號碼台北市○○街00巷0○0號3樓建物於民國101年6月7 日發生瓦斯氣爆引起火災,致抗告人孫林阿盆所有之同巷1 之8號、1之9號4樓、及抗告人陳瑞雲所有之同巷1之1號2樓 房屋受損,抗告人與家人因居住不安全且出租、出售困難, 而在外租屋居住,並承受精神上之損害,為此依法有損害賠 償請求權,因被繼承人邱月雲已於同年月8 日死亡,其無第 一、二順位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邱雲山現年85歲,移居 美國逾60年,與家人失聯,現況不明,邱雲鵬於二二八事件 中失蹤,迄今生死未卜,除邱雲山、邱雲鵬外,其餘第三順 位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 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致抗告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抗告人之權利 ,請求指定被繼承人邱月雲之遺產管理人。原審不察,以被 繼承人尚有繼承人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為此提起抗告 ,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 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 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 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 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 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 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抗告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抗告人於原審提出台北市政 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火災求償明細表、100年度綜合所得 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試算表、台北市○○區○○街00巷0 ○0號、1之5號火災建築物勘查報告書、台北市建築師開業 證書、建物與土地所有權狀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邱月
雲死亡後,無第一、二順位繼承人,其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 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有邱雲山、邱雲鶴、范邱雪雲、温邱翠雲 、邱雲岳、邱雲海、邱雲鵬共7人,其中邱雲鶴、范邱雪雲 、温邱翠雲、邱雲岳、邱雲海業已依法拋棄繼承,經調閱本 院101年度繼字第1029號、101年度繼字第880號卷宗查核無 訛。再者,關係人邱雲岳、邱雲海到庭陳明:邱雲山只會講 英文、日文,已遷居美國,曾於被繼承人父母分別於74年、 92年死亡時返國奔喪,之後即未與其他繼承人聯絡,亦不知 其美國聯絡地址,邱雲鵬可能因二二八事變,失蹤數十年等 情(詳101 年11月14日非訟事件筆錄),並有戶籍資料在卷 可佐。復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查詢邱雲山之國籍資料,據 覆略以:尚查無邱雲山喪失我國國籍之註冊資料,邱雲山仍 具中華民國國籍;另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查詢 邱雲鵬之相關資料,亦無所獲,有內政部及上開基金會函在 卷可稽,是尚無證據證明繼承人邱雲山、邱雲鵬先於被繼承 人死亡,且其二人並未經宣告死亡,亦未向本院辦理拋棄繼 承,是被繼承人邱月雲之遺產應由邱雲山、邱雲鵬繼承,並 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自無得依民法第1177條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餘地,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至抗告人主張被繼承人邱月雲之繼承人邱雲山、邱雲鵬 有生死不明之失蹤情形者,得循法定程序為其選任失蹤人財 產管理人,此與選任被繼承人邱月雲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核 屬二事,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