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216號
TPDV,101,婚,216,201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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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彭兆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瓊瑤間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婚字第二一
六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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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