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彭兆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瓊瑤間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婚字第二一
六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