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債 務 人 李喜安即李貴珍
代 理 人 余西鈞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紹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債權人 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 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等事項。次按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 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又管理人 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 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同條例第12 2條、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1年度 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可稽 。再查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前經新竹地方法院拍賣所得分配款 ,於裁定開始清算時尚有新台幣(下同)20萬元之現金及對 於第三人林○禾之損害賠償債權160萬元,有債務人陳報之 清算程序財產狀況說明書在卷可參。惟前開損害賠償債權之 債務人即第三人林○禾名下僅有台南市○○區○○段000號 土地一筆(土地持分為00000000分之52325),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月2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決議不予處分,有債權人 會議筆錄附卷可參;而上開現金業經債務人於101年11月30 日解繳到院,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 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 例及方法,該分配表經本院於102年1月4日予以公告在案, 並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函 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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