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86號
TPDV,101,司執消債更,86,20130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
債 務 人 陳柏妤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
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債務人「黃玫菁」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陳柏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本件債務人之姓名誤 載為黃玫菁,係為顯然錯誤,應為債務人陳柏妤,揆諸首揭 規定,應予更正。
三、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