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 告 簡嘉勝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被 告 江玉柱 馳發實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袁榮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林永梅被 告 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拉朋Macheang,Surapol訴訟代理人 王勝發被 告 禾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博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複代 理 人 潘俞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二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