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91號原 告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法扶律師) 劉韋廷律師(法扶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陳怡均律師 劉佩璇被 告 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禎陽訴訟代理人 連婉婷 詹文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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