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2號原 告 鄭子傑 蘇家賢 蔡長諺 吳明珊 葉鑫源 胡宏佳 童雲慶 林邵慈 高麗鈴 李小慧 張志綸 孫亞銘 張峻嘉 吳欣靜 張嘉珮 張雅涵 蘇家瑩 陳昱恩上列1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沈以軒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王立中律師被 告 就是好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海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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