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212號
TPDV,101,勞訴,212,2013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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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2號
原   告 鄭子傑
      蘇家賢
      蔡長諺
      吳明珊
      葉鑫源
      胡宏佳
      童雲慶
      林邵慈
      高麗鈴
      李小慧
      張志綸
      孫亞銘
      張峻嘉
      吳欣靜
      張嘉珮
      張雅涵
      蘇家瑩
      陳昱恩
上列1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沈以軒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王立中律師
被   告 就是好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海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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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就是好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