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原 告 呂闕秀梅
訴訟代理人 姚駿騰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
法定代理人 湯明珠
訴訟代理人 林盈銘
被 告 周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