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原 告 黃奕仁
黃奕德
共 同 陳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共 同 黃世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