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37號
原 告 方顗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
尚欠新臺幣叁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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