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88號
TPDM,102,聲,388,201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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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斯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6885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執聲字第17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斯堯於民國101年5月5日凌晨1時 3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與德惠街口,為警查獲持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淨重0.1496公克) ,而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之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若案件諭知無罪或未起訴者, 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最高法院並著有78年台 非字第72號判例、83年度台非字第342號判決可資參照。三、經查,被告梁斯堯於101年5月5日凌晨1時30分許,在臺北市 中山區新生北路與德惠街路口為警查獲,當場扣得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白色晶體1包,案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6885號提起公訴 ,由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989號判決無罪,於102年1月13 日確定,而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3648公克,淨重0.14 96公克,取樣0.01 82公克,驗餘總淨重0.1314公克)等情 ,有本院上開判決、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年6月6 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 卷可稽,足認扣得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 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塑膠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 燬之;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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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