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52號
TPDM,102,聲,352,2013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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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彭宣堯
選任辯護人 駱國堯律師
      李淵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緝字78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解除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狀所 載。
二、按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 以訓誡或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 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 續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6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 被告縱經諭知無罪之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仍得命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次按為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刑 事訴訟法上除規定保全證據外,尚有保全被告到庭接受審判 或執行之相關規定,由重而輕依次為羈押、具保、責付與限 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至第121條規定參照);而限制 被告出境,乃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 出國,俾便訴訟程序之進行,較之限制住居於某市某縣某鄉 某村之範圍廣闊,故限制出境仍屬限制住居之方法之一,且 相較於羈押處分之嚴重手段,限制出境處分已屬輕微。又人 民固有遷徙自由,然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者,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10條及第23條分別定有明文, 故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以維公共利益,法院或檢察官 自得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個案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 之均衡維護而為裁量。對被告遷徙自由予以限制。至於限制 出境,依其性質,既屬限制住居處分之一;而法院於許可具 保之聲請時,併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 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並限 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 ;而限制出境,依其性質,既為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是 否解除限制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 字第4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彭宣堯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告訴人



荷蘭商佰德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 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於96年9月26日偵 查庭中,聲請人為表示無逃亡之虞而交付護照予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管,惟於同年月28日,聲請人旋向桃 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警察分局訛稱護照遺失,並向外交部領 事事務局申請核發新護照,於同年10月4日持新申辦之護照 潛逃出境至大陸地區,後該案件以96年度偵字第17828、258 77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97年6月23日以97年度訴字第1 203號繫屬在案,聲請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常理由未到庭 ,且經飭警拘提亦未果,故本院乃於97年11月14日以97年北 院隆刑清緝字第949號對聲請人發佈通緝在案,嗣於101年9 月21日上午10時35分許,聲請人自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入境時 ,始為警緝獲,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 係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惟無羈押之必要 ,准予新臺幣6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於戶籍 地址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828 號全卷1份、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通緝書及101年9 月21日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足憑。
㈡聲請人固以前揭情詞,聲請本院解除限制出境,而聲請人經 具保後,確有依通知到庭接受審判,並經本院就其所涉偽造 文書等罪嫌,於102年1月2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4日 宣判,惟判決宣判後,檢察官及聲請人亦均得於法定期間內 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78號全卷可按,本 院審酌被告所涉偽造文書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該案現仍 未宣判,限制出境(出海)一旦解除,即喪失使聲請人遵期 到庭之強制力,倘案情發展對其不利或有身陷囹圄可能之時 ,聲請人面對重刑加身,即有可能滯外不歸或逃亡之虞。況 聲請人前於偵查中曾訛稱護照遺失而申辦新護照潛逃至大陸 地區,滯留近5年;此外亦自承家人及事業均在大陸地區, 聲請人在大陸地區顯有維持其基本生活之能力,而有出境後 滯留國外不歸之可能,為確保本案日後審判進行之目的,認 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是本院前所限制聲請人出 境、出海之處分,經核現仍有其必要,且尚屬適當,聲請人 所為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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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