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郭德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協進等間因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協進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 人以無資力,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事件,因起 訴不合程式,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不應允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