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1年度,6號
TPDM,101,重訴,6,20130206,5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舜踴
選任辯護人 蔡文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823號、101年度偵字第46
78號、101年度偵字第3848號、101年度偵字第553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舜踴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舜踴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訊問後,認其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及第3 項之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該二罪均係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涉嫌販賣次數亦甚 多,復參酌查獲毒品數量及全案情節,對被告不利證據之清 晰程度很高,倘爾後經本院判處罪刑,刑度可能甚重,足以 推論被告主觀上有強烈之畏罪逃亡動機,因此有羈押之必要 ,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裁定被告自 101 年5 月23日起羈押。現經本院於102 年2 月5 日訊問被 告並審酌全案情節,認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2 年2 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