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088號
TCDV,99,訴,1088,2013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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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88號
原   告 葉俊麟
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詹燕忠
被   告 陳珦堅
      陳清堅
      陳連金
      林賢一
訴訟代理人 林垚鑫
被   告 陳寶順
      陳宇宏
      陳進壽
      陳欽益
      陳孝杰
      陳小櫻
      陳忠銓
      陳忠堃
      陳忠庸
      陳浩德
      陳浩欽
      陳鵬文
      許吳秀鳳
      陳文德
      陳正鎧
      陳正忠
      戴敏卉
      葉展嘉
      陳昱穎
      陳吉詔
      陳造家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造庭
前列二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陳壽美
      陳勇志
      陳月美
      鄧景鴻(即被告鄧永安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永森
      陳永祺
兼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煥
被   告 陳銘俊
      陳詹和妹
      張照賢
      陳淑銖
訴訟代理人 張紘瑞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   告 陳進福 (即被告陳啟聰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清文
被   告 陳王却
訴訟代理人 陳怡璇
被   告 鄧凱澤
被   告 林素慧
      陳宥霖
      陳玠志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3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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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