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88號原 告 葉俊麟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複代理人 詹燕忠被 告 陳珦堅 陳清堅 陳連金 林賢一訴訟代理人 林垚鑫被 告 陳寶順 陳宇宏 陳進壽 陳欽益 陳孝杰 陳小櫻 陳忠銓 陳忠堃 陳忠庸 陳浩德 陳浩欽 陳鵬文 許吳秀鳳 陳文德 陳正鎧 陳正忠 戴敏卉 葉展嘉 陳昱穎 陳吉詔 陳造家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造庭兼前列二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陳壽美 陳勇志 陳月美 鄧景鴻(即被告鄧永安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永森 陳永祺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煥被 告 陳銘俊 陳詹和妹 張照賢 陳淑銖訴訟代理人 張紘瑞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複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被 告 陳進福 (即被告陳啟聰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清文被 告 陳王却訴訟代理人 陳怡璇被 告 鄧凱澤被 告 林素慧 陳宥霖 陳玠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3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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