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98號
TCDV,102,重訴,98,201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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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耀
被   告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盛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112元,該裁定已於 102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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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