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20號
TCDV,102,訴,620,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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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傅李阿香
被   告 侯名皇
      陳逸修
      賴禹任
      張溢麟
      洪浩哲
      賴世豐
      陳千容
      江承駿
      王俐蘋
      郭鴻寶
      盧嘉偉
      邱國瑞
      戴榮志
      顏雲年
      黃英豪
      羅翊耘
      賴峯源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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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