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傅李阿香
被 告 侯名皇
陳逸修
賴禹任
張溢麟
洪浩哲
賴世豐
陳千容
江承駿
王俐蘋
郭鴻寶
盧嘉偉
邱國瑞
戴榮志
顏雲年
黃英豪
羅翊耘
賴峯源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