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宋逢吉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被 告 廖俊昇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53元,原告僅繳納7,490元,尚欠8,06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