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07號
TCDV,102,訴,507,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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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宋逢吉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被   告 廖俊昇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53元,原告僅繳納7,490元,尚欠8,06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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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