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向緒紓
被 告 林源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81號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 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