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金潤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3,0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
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4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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