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拆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81號
TCDV,102,補,281,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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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佳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姿文
原告因給付拆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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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