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陳洲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聖師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 萬7,5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2,9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