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27號
TCDV,102,補,227,201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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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陳洲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聖師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 萬7,5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2,9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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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