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朱捷盛即世合建材商行
代 理 人 周玉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泳志營造有限公司、
吳朝財、吳朝權、吳朝富、吳福成、賴長揚發支付命令(101 年
度司促字第48537 號),其中被告吳朝財、吳朝權、吳朝富、吳
福成、賴長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074,38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1,4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992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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