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魏惠芬
魏伊涵
魏芝妤
共 同
代 理 人 蕭慶鈴律師
相 對 人 郭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 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法 院管轄」,此為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一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明定;已屆期之扶養費請求,關係人雖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 之基礎,聲請命相對人給付已屆期之扶養費用,然因該事件 之基礎事實仍屬家庭成員間之給付關係,性質上屬於家事事 件,宜適用家事事件法之各種程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九 十五條立法理由參照);復按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 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家事事件 法第七十四條定有明文;而離婚夫妻請求給付已屆期關於子 女之扶養費用代墊部分,屬上述條文之其他家事非訟事件, 是自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四 條第一第一款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專屬子女住 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魏依涵、甲○○過去 及將來之扶養費,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 轄。而未成年子女魏依涵、甲○○之住所在南投縣埔里鎮○ ○○街○○○巷○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 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