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勞簡字第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丙○○○○師
被 告 溫峰明即甲○牧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八萬六百一十八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方面:
⑴原告主張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即至被告溫峰明所經營之甲○牧場工作,平 日負責一棟豬舍之管理工作,於工作期間均競競業業於工作,不敢稍有懈怠。然自 年起,被告卻命令原告須同時負責二棟豬舍之管理工作,對此增加工作之負擔,原 告亦不以為意,然於九十年六月九日上午十點多許,被告突然以牧場位於河川保護 區內,政府將於九十年底拆除完畢,牧場業務勢必會緊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