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聖堃、許書元、許暐彬、黃育材、施
信豪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所請求本票相對人是否為許聖堃、許書元、許暐彬、黃
育材、施信豪5人?並確認所請求之金額是否有誤?(因卷內
附有本票影本2紙與聲請事項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