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55號
TCDV,102,司票,755,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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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聖堃許書元許暐彬黃育材、施
信豪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所請求本票相對人是否為許聖堃許書元許暐彬、黃
  育材、施信豪5人?並確認所請求之金額是否有誤?(因卷內
  附有本票影本2紙與聲請事項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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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