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張祐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聯吉通運股份限公司、謝子鈴、王培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確定相對人聯吉通運股份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
人各為何;併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相對人王「培」源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併請更
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