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03號
TCDV,102,司票,703,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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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張祐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聯吉通運股份限公司、謝子鈴王培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確定相對人聯吉通運股份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
    人各為何;併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相對人王「培」源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併請更
    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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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