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56號聲 請 人 顏嘉慧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鎮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如有錯誤,併請更正。二、附表。三、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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