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56號
TCDV,102,司票,656,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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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顏嘉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鎮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二、附表。
三、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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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