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2年度,2號
TCDV,102,司消債聲,2,2013022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志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陳朝舜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蘇志成
代 理 人 蔡弘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玫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江俊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代 理 人 楊道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4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十二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二日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十二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二日履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5條準用之。
二、本件據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02年2月19 日民事異議狀聲請更正,主張裁定主文揭示「102年2月12日 」所應為之給付僅延至「103年1月12日」,暫停還款期間僅 為11個月,與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之1年(12個月)期間之緩 繳期不相符,請求予以更正等語。債權人前開主張,經本院 查核屬實,有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