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張秀如
相 對 人 王學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0月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6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9月28日至民國144年9月28 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學成。
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40 0,000元、⑶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⑴⑵為114年10月5日⑶為109年10月5日,應按月繳 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⑴ 101年10月5日⑵101年9月5日⑶101年11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 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410,093元、⑵ 288,310元、⑶354,80 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總 約定書、餘額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之聲 請,依上開規定,與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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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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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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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潭子區 │甘潭 │ │0000-0000 │建│558.93 │10000分之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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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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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02 │甘潭段 │主要用途:住家用│五層:61.48 │陽台:12.72 │全部 │
│ │ │0000-0000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雨遮:12.12 │ │
│ │ ├───────┤ 凝土造│ │合計:24.84 │ │
│ │ │臺中市潭子區勝│層數:8層 │ │ │ │
│ │ │利九街30號5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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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甘潭段02530建號、面積825.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7 │
│ 甘潭段02531建號、面積17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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