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聲 請 人 曲仁惠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DY0000000、DY0000000)之發票 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與現法定 代理人不同),如有變更,請一併附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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