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151號
TCDV,102,司催,151,201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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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曲仁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DY0000000、DY0000000)之發票
  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與現法定
  代理人不同),如有變更,請一併附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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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