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
債 權 人 張正杰即正豐油封實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峰重機修配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順峰重機修配廠之法定代理人許進明是否
為其合法代理人,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並提出其具法定代
理權之釋明資料及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