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債 權 人 彭妙娟即源宜欣建材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源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㈠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未能辨識發票人 身分)。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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