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890號
TCDV,102,司促,5890,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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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
債 權 人 彭妙娟即源宜欣建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源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㈠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未能辨識發票人
   身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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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