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35號
債 權 人 台灣宣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宜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錫昌即益泰設計事務所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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