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685號
TCDV,102,司促,5685,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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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
債 權 人 莊淇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振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
㈡確認楊振寧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提出楊子瑨楊子賢之最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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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