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
債 權 人 莊淇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振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
㈡確認楊振寧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提出楊子瑨、楊子賢之最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