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439號
TCDV,102,司促,5439,201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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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439號
債 權 人 政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雅塑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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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雅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