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439號
債 權 人 政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雅塑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