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
債 權 人 林明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祥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林端容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高祥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5年12月18日經
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
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林端容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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