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貞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因狀載未清償餘額為新臺幣貳萬
肆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