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96號
TCDV,102,司促,4896,201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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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貞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因狀載未清償餘額為新臺幣貳萬
   肆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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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