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
債 權 人 許展明
債 權 人 富益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茂松、茂億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茂億工程行及債權人富益工程行之組織型
態為獨資或合夥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
,併請具狀更正;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之釋明及印文。
㈡確認債權人許展明對債務人許茂松、茂億工程行得請求工
程款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許茂松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對債務人茂億工程行
請求?併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請求標的及數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